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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活动放任不管 学生受伤学校埋单

[日期:2008-01-06] 来源:  作者: [字体: ]
    12月25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柳青中学赔偿原告李征各项损失共计5.2万余元,被告王琳的监护人赔偿原告李征2.2万余元。

   李征与王琳均系柳青中学三年级学生。2005年5月20日下午上体育课时,体育教师在课程最后十分钟安排学生自由活动。王琳在篮球场打网球时,不慎将网球打偏,击中正在打篮球的李征的左眼。李征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视网膜脱落,构成八级伤残。事后,李征父母多次找学校要求赔偿而没有得到解决,为此,李征将柳青中学、王琳告到法院,诉请两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7.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柳青中学的体育教师让学生自由活动过程中,没有进行严密组织和监管,放任王琳在篮球场打网球,导致网球打偏击中正在打篮球的李征的左眼,致使李征左眼伤残,因此,柳青中学应对李征的伤残后果承担70%的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另认为,事发时,王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网球运动应有一定了解,知道打网球时应远离篮球场地,避免伤及他人,但其由于疏忽大意而在篮球场打网球,致使网球伤及李征左眼,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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