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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代会决议取消四居民福利 法院判决全额补发

[日期:2008-01-06] 来源:  作者: [字体: ]
   开了个村民代表大会,就剥夺了村民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和青苗补偿费,结果被村民告上了法庭。12月25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莒南县十字路镇某居委会从2007年6月起补发给原告郭某等四人每人每月补助大米15斤,至2007年11月止共计360斤,补发给原告郭某等四人青苗补偿费1250元,2007年1月份的补助大米100斤、鸡蛋20斤。

  2002年6月18日,郭某因结婚将户口迁至十字路某居委会(现该村合并到某居委),一直在该居委会居住,郭某和妻子蒋某一家四口在村里按村委规划的宅基地建筑了住宅。2005年,郭某居住的村有88亩土地被土地局转为国有,并按照村规民约,将不符合条件的村民手中的土地收回。2006年9月9日,村居两委研究决定按每人现金250元补偿青苗。2006年底春节,该居委会向村民补助大米每人25斤,鸡蛋每人5斤。2006年,被告居委会以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剥夺了原告郭某一家四口依法应享有的年终补助每人25斤大米、5斤鸡蛋和自2007年6月份开始补助的每人每月15斤大米的生活补贴待遇。从2007年6月份开始,居委会每月补助大米15斤/人,6月补助2个月、8月补助了2个月的,10月补助了2个月,现已发放至11月,但一直没有向郭某家补助。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郭某一家四口具有现所在居委会的户籍,并有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身份证,已长时间在此居住,系该居委会居民,享有与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原告郭某一家四口已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请求,合理合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居委会以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剥夺了原告郭某一家四口依法应享的生活补贴待遇,纯属侵权行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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