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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责任 保险索赔获支持

[日期:2008-01-06] 来源:  作者: [字体: ]
    12月24日,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潮阳某保险公司给付车主张女士4万余元保险赔偿金。

   2006年7月,张女士为自己的轿车向潮阳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在内的综合险。2007年6月,张女士雇佣的司机陈长武驾驶轿车与他人驾驶的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客车车主应负事故全部责任。8月,张女士支付了5.7万余元维修费用。9月,张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张女士须先行起诉肇事车主为理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既可以要求侵权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汽车损失。因此,在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女士已经放弃了对第三方追偿的权利的情况下,其要求张女士先行起诉肇事车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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