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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两年赔款九万元 山东一房产商败诉

[日期:2008-01-06] 来源:  作者: [字体: ]
    山东菏泽一房产商延期交房已两年多,被业主告上法庭,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万余元。近日,山东菏泽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2005年5月,山东省菏泽市民冀先生购买了某新建小区一套预售商品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05年10月31日前交房,否则按日支付违约金。当年5月至8月,冀先生付清全部房款。

    2005年10月,冀先生接到开发商送来的一份通知,称由于夏季普遍高温,降雨量大,加之菏泽城华英路未动工等原因,造成进料困难,无法按时交房。如今,开发商仍未交房。

    法院认为,开发商以气候恶劣、华英路未开通等原因提出延期交房的理由不能成立,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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