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展示有限公司称,2007年11月1日,某协会在第三人某旅游公司分公司北京展览馆内举办展览会。某商业设施厂、某商用系统有限公司为参加11月1日开幕的展览会,于2007年10月委托原告在展览馆内搭建展台。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朱某签订合同,由朱某进行展台施工。合同第十条约定:“搭建展台期间,乙方(朱某)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场如出现施工安全问题,乙方负完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朱某于10月30日开始施工,10月31日上午10点左右,朱某搭建的某商业设施厂的展台倒塌,同时造成了该展台背面的参展商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展台倒塌,还砸伤了为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展台施工的两名工作人员。
10月31日上午11点左右,展览会主办方、场地提供方根据调查结果,一致认定朱某对事故负完全责任。相关当事方某商业设施厂、设计搭建方某展示有限公司即原告、搭建方朱某即被告、参展商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及其设计搭建方和搭建方均未提出任何异议。据此,原告方的负责人与有关方签订了处理问题的协议。
原告指出,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损失88200元,扣除原告欠朱某的工程尾款125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朱某赔偿原告某展示有限公司75700元。
此案正在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