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某于2006年8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某村村南其承包的土地上,擅自砍伐树木712株,其中包括杨树656株,共计立木材积43余立方米,杨树幼树56株,总计价值人民币18000余元。后被告发。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所有的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肖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最后,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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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采伐许可证 砍伐自家林木获缓刑
在未办理伐木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自家地内林木712株。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了此案,以被告人肖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某于2006年8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某村村南其承包的土地上,擅自砍伐树木712株,其中包括杨树656株,共计立木材积43余立方米,杨树幼树56株,总计价值人民币18000余元。后被告发。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所有的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肖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最后,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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