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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赔偿金额最大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一审判决

[日期:2008-05-25] 来源:  作者: [字体: ]
    武汉晶源环境工程公司诉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和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21日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为宣判:被告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晶源公司经济损失5061.24万元;根据机组使用时间,被告华阳公司支付每年专利使用费24万元/台。这是迄今为止,湖北赔偿金额最大的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

  1997年,华阳公司独资建设福建漳州后石电厂,电厂建设脱硫承包商富士化水设计制造了镁法脱硫工艺和全套设备,在设备安装前,发现需要从辽宁远距离大量运输购进原料,且存在环保超标问题。于是,电厂投资方采用海水法火电脱硫技术,由晶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富士化水负责施工。

  原告晶源公司称,被告富士化水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仿造了与专利方法相配套的烟气脱硫专利装置,自1999年起,已分别安装在共同被告华阳公司福建漳州后石电厂的两台发电机组,并投入商业运行。原告认为,烟气脱硫工艺方法是其专利方法,脱硫装置是其专利技术产品,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了专利侵权,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查明,早在1995年,晶源公司就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曝气法海水烟气脱硫方法及一种曝气装置”发明专利的申请,并于1999年获得专利授权。富士化水提供给华阳公司的海水烟气脱硫技术、设备的技术特征,与晶源公司专利技术特征相同或部分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法庭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宣判后,晶源公司表示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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