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15日,原告王某经三家服务部的居间服务,购买宗某的楼房一套,合同签定后原告王某交付宗某大部分购房款,并约定办理过户的时间,在办理过户时付清房款。后原告王某要求宗某办理过户手续,而宗某拒不履行合同。原告诉于本院,要求宗某履行买卖合同,法院经审理以宗某已于双方签定购房合同之前将该楼房赠与了其子,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后宗某失踪。
王某认为,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介公司为其提供居间服务,但未能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致其利益受损,故中介公司应该对其损失予以赔偿,并退还中介费用。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的审理当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