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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虽调解“完结” 出现新情况侵权人仍需赔

[日期:2008-05-25] 来源:  作者: [字体: ]
  5月21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出现协议未约定的新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去年12月25日下午,居民王某骑自行车外出,被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刘某撞伤。经上海市某医院诊断,王某系软组织挫伤。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支付全部医药费外,另行赔偿王某1500元,并约定“今后无涉”。10天后,王某因感觉受伤部位未见好转迹象,便到另一家专科医院就诊时发现,事发当日该部位已构成骨折。王某随即向法院起诉请求刘某支付因骨折产生的各类费用共计1万余元。

    庭审中,刘某认为本起交通事故经公安民警调解后达成赔偿异议,且已履行完毕,因此拒绝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由于医生诊断的原因,调解时并未将原告受伤处已发生骨折的情况考虑在赔偿内容中。虽然协议中约定了“今后无涉”的条款,但该约定是建立在原告的伤情没有发生骨折的基础上。现在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伤势发生了新的变化,就其骨折情况请求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应当受到支持。因此,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另行赔偿原告损失65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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