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称,2003年,胡先生在招商银行办理信用卡,并提交了个人资产材料。胡先生为北京某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名下有100多平米的房产一套,还有价值124万的奔驰S320轿车一台。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为5万元。但胡先生自办卡后累计使用信用卡消费、提现、缴纳各种费用,却不及时还款。截至2007年10月,共拖欠本金49000元左右。故银行起诉要求胡先生偿还本金49000元,并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支付利息30812元,滞纳金3331元。
因胡先生提供的地址未能送达,法院根据银行的申请公告送达两人起诉书、传票,公告期满后胡先生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最后,法院判决胡先生支付银行起诉的49000元本金、利息30812元,滞纳金3331元。
法官提醒: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信用卡卡主,办理信用卡后消费、使用后应当及时还款,否则不仅支付高额的利息、滞纳金,更会给自己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给日后的经济生活带来不便。此外,应尽量给银行留存能够一直联系的通讯地址,不要随意填写地址,否则不仅不能及时收到银行的催款函等联系信件,在被起诉后法院缺席审理的情况下也会承担对己不利的严重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