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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学童私购MP4 家长起诉出售商获退货支持

[日期:2008-05-25] 来源:  作者: [字体: ]
  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私自作主购物,家长要求供货商退货,能否获得法律支持?5月16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出售商收回出卖的商品MP4,并返还998元购买款给小学生小蒙(化名)的家长。

    11岁的小蒙系该县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因常见一些初中学生玩MP4而非常羡慕,渴望自己也能有,今年2月,他将想法告诉父母,但父母认为他年龄尚小,玩不了智力要求很高的MP4,就没同意。但小蒙心愿十分强烈,瞒着父母从家中私自拿出1000元钱,到学校附近的电子商店购买了一价值998元的MP4,两天后父母发现并问清经过后,以“孩子年龄尚小,不具备独自购买大件商品能力”为由,要求售货商秦某退货,被秦某以“买卖未有强迫、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小蒙之父周某遂将秦某告上法庭要求退货。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蒙年方11周岁,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只能进行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从事其他民事活动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该案中,小蒙未经自己的父母同意,擅自偷偷从家中拿数量较大的款项购买科技、智力含量很高的电子产品MP4,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行为。秦某为了经济利益,在未弄清小蒙的行为是否征得其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将价值千元的产品出售给他,该买卖行为属于无效。在小蒙的法定代理人未进行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应依法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遂依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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