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的一天中午,王某驾驶摩托车与朋友一起到李某经营的饭店吃饭,将车停在饭店门口后让李某帮忙照看。吃过饭后王某发现车子被盗,随拨打110报警。派出所立案几个月后,盗贼仍未被抓获,王某认为,自己在李某经营的饭店就餐,李某就有义务看管车辆,遂与李某协商赔偿事项,但李某拒不赔付,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到李某经营的饭店就餐,李某答应帮忙照看车辆,二者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车辆被盗,李某作为保管人应承但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李某同意赔偿4000元,并当场付清了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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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就餐摩托车被盗 看管不周饭店赔偿
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经法院调解饭店老板李某与顾客王某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当场赔偿王某车款4000元。
2007年8月的一天中午,王某驾驶摩托车与朋友一起到李某经营的饭店吃饭,将车停在饭店门口后让李某帮忙照看。吃过饭后王某发现车子被盗,随拨打110报警。派出所立案几个月后,盗贼仍未被抓获,王某认为,自己在李某经营的饭店就餐,李某就有义务看管车辆,遂与李某协商赔偿事项,但李某拒不赔付,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到李某经营的饭店就餐,李某答应帮忙照看车辆,二者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车辆被盗,李某作为保管人应承但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李某同意赔偿4000元,并当场付清了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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