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李挥勉之女李某经人介绍与黄某相识谈婚,同年4月6日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期间李挥勉收受黄某彩礼1.7万元。同居7日后李某不辞而别外出,下落不明,与黄某断绝一切联系。2007年2月,李挥勉明确表示反婚,经协商李挥勉同意返还彩礼1.7万元并当场出具欠据一张,欠据约定:今欠到黄某人民币2.2万元,如在10日内付清则支付1.7万即可,否则按2.2万元给付。事后,李挥勉除1500元折扣嫁妆外其余未支付,黄某遂将其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挥勉借女儿婚事收取原告彩礼,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解除婚约,被告依法应当将彩礼返还给原告,被告所写欠条言明所欠2.2万元与实际收受彩礼1.7万元不符,超出部分缺乏事实依据,对超出1.7万元的约定属无效。法院依照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