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小姐诉称,2006年11月29日上午10时许,其在位于北京国际展览中心西侧被告家乐福分店购物时,被被告摆放的货架砸伤头部至当场倒地昏迷失去知觉。当日上午10:42,经北京煤炭总医院120急救送至该院住院治疗,确诊为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右额颞广泛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住院时间自2006年11月29日至2007年3月16日,至今仍在持续治疗。刘小姐说,此事故造成她身体和精神极度痛苦,事发后,她多次与家乐福就赔偿事宜协商均未果。
刘小姐认为,其在家乐福商场购物,家乐福即对原告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保障其人身安全免受侵害,但家乐福至今仍不进行积极赔偿,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家乐福支付其医疗费12.5万元、护理费1.5万元、营养费1万元、交通费0.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共计18.2万元。
法院将择期开庭审理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