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婚庆摄像被遗失 新婚夫妇获赔精神赔偿4千元

[日期:2008-07-26] 来源:  作者: [字体: ]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7月25日,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特殊的侵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吴宏赔偿原告华亚南夫妇精神赔偿抚慰金4000元。

    2007年10月3日,是华亚南与女友携手走进婚姻殿堂的日子,为了能将当天的婚礼进程拍摄记录下来,两人委托同事吴宏提供当日全程的婚庆摄像服务,并口头约定了摄像服务费300元,由吴宏提供摄像光盘一张。结婚当日,吴宏为华亚南夫妇进行了摄像服务。十日后,华亚南按照约定的日期向吴宏催要摄像光盘时,吴宏称录像资料己毁灭,无法提供光盘。双方协商未果后,华亚南夫妇将吴宏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婚礼提供有偿的摄像服务,并负责将服务成果交付原告,现被告由于过失将原告的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遗失,造成了原告夫妇的精神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阅读:
录入:zqikai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拒绝到庭核实情况 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判决被告担责
下一篇:村委会私自发包集体土地违反程序被判无效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