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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私自发包集体土地违反程序被判无效

[日期:2008-07-26] 来源:  作者: [字体: ]
    7月22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最终以被告莒南县大店镇九村村民委员会与原告程某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时未经法定程序为由,判决合同无效,被告村民委员会返还原告陈某土地使用费9.45万元及相应利息。

   2005年5月,被告村民委员会私自将10.5亩集体土地以9.45万元的价格提供给大店镇一村村民陈某使用,并签订了50年的使用合同。事后,陈某缴纳了土地使用费,但九村未按合同约定将地上附属物清理干净,陈某所种的部分树木也被砍伐,无法生产经营。2008年6月,陈某将九村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土地使用合同,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被告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亦未报莒南县大店镇人民政府批准,故该土地使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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