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女工刷鱼缸致残被认定工伤 保洁公司被判赔偿
  保洁女工蒲某某受保洁公司的委派,前往一家公司从事保洁服务,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经鉴定为工伤伤残7级,但保洁公司拒绝支付伤残补助金。为此,双方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保洁员受公司指派从事保洁服务,并未超出工作范围,其因在职工作而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为由,判令保洁公司支付蒲某某医疗费932.7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000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61600元。
   
(今 16:57,0) [查看全文]
 *工伤认定虽已过期 用人单位仍需担责
    7月9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超过工伤申请期限的工伤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海宁市华佳印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朱祥林工伤待遇40163元。
   2005年4月24日,原告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绞伤右臂,造成七级伤残。被告公司承担了原告治疗所需的医疗费,并支付了原告2005年5月至今年3月的工资,但未支付其他工作待遇。今年3月、4月,原告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因超过申请期限
(07月16日,1) [查看全文]
 *劳动者违规作业致残 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工伤赔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劳动者违规作业受伤致残,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05年6月,陈某应聘进入福州一家食品公司务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8月29日,陈某在公司制糖车间从事机台制糖操作时,右手五指被制糖机搅伤,住院治疗15天。同年11月,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陈某系因公受伤。
  2006年11月,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陈某因伤导致劳动功能障碍九级。同年1
(06月23日,4) [查看全文]
 *劳动者违规作业致残 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工伤赔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劳动者违规作业受伤致残,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05年6月,陈某应聘进入福州一家食品公司务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8月29日,陈某在公司制糖车间从事机台制糖操作时,右手五指被制糖机搅伤,住院治疗15天。同年11月,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陈某系因公受伤。
  2006年11月,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陈某因伤导致劳动功能障碍九级。同年1
(06月23日,5) [查看全文]
 *员工食堂摔残被认定工伤 单位不服仲裁上法庭败诉
  员工在单位食堂摔伤后被认定工伤,单位不服便将其要求赔付钱款的劳动仲裁裁决诉至法院,6月11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决上海某工程公司支付员工张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和工资款等共计3.47万余元。
    2003年2月15日,员工张某在单位食堂午餐时,被食堂地上的油迹滑倒,导致其左股骨颈骨折。事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张某的伤情也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因工八级伤残。今年1
(06月12日,20) [查看全文]
 *工伤保险赔偿理赔须知
(05月05日,43) [查看全文]
 *打工妹工作时跌倒受伤 用工单位赔偿10万
    4月28日,从山东省到江苏省镇江石打工的打工妹姬丽霞接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裁定准许镇江某塑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即镇江某塑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姬丽霞各项工伤待遇合计10.67万余元。
    2004年10月,山东省鄄城县的打工妹姬丽霞到镇江某塑业有限公司工作,当时公司没有和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她办理工伤保险。
 
(05月01日,33) [查看全文]
 *从事非本职工作受伤引争议 法院认定工伤
    职工从事非本职工作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近日,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对某机械厂不服文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文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6年9月18日作出的(2006)第299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袁某属因工负伤。
    袁某系某机械厂电焊工,2005年10月21日上午9时许,因焊接工作中急须用铁板原料,袁某到剪板机房取铁板,剪板机房工人不在
(04月23日,25) [查看全文]
 *打工仔被摔伤残 老板给万元私了被判无效
    从河南沈丘来沪的打工仔苏旦,在上海某装潢公司工作不到一个月即发生摔伤,公司给身无分文的苏旦1.4万元,称不收这笔钱以后就没有补偿了,还拿出事先拟好的协议让苏旦签字。那么,这份双方自愿签署的补偿协议究竟有效吗?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该协议为无效,由该装潢公司再支付苏旦工伤保险待遇差额6000元;支付苏旦自2006年3月20日至2006年12月4日间的停工留薪期间工资6375元和工伤鉴定费350元。
(04月23日,14) [查看全文]
 *职工上班途中遭遇车祸 虽无驾证仍属工伤
  4月11日,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件,原告管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尽管其无驾驶证照,法院还是认定其伤害属于工伤。
    管某系莒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职工,2004年9月10日8时许,管某在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与厉某驾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管某右股骨骨折。经交警大队认定,厉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管某无证驾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管某向主管部门申请工伤
(04月15日,43) [查看全文]
 *职工患精神分裂 单位对其除名被法院驳回
  河南南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女职工冯雪(化名)患上精神分裂症;企业在其治疗期以旷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对其进行除名。 
    2006年,法院以法律规定职工患病期间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本也无可厚非。然而,我们在提倡效率的同时必
(02月06日,30) [查看全文]
 *企业未尽工伤申报义务应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未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7年1月19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泰州市某水泥公司应负担原告刘某相关工伤待遇费用,向刘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79978.61元。
    刘某系被告泰州市某水泥公司的职工,被告依法为刘某办理和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2004年12月12日,刘某在下
(02月02日,41)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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